一、項目名稱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批準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
四款: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
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
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
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
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三、申請條件:具備提交申報材料的法人或委托人。
四、辦理地點:平頂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五樓文廣新局窗口。聯系電話:2692097
五、申報材料
㈠、申請表;
㈡、進行修繕的理由說明;
㈢、擬修繕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材料(一式兩
份),包括:
1、圖紙
(1)、位置圖;
(2)、現狀地形圖(1:1000);
(3)、平面、立面、剖面圖
2、照片(150×110mm)
⑴、全景照;
(2)、內部結構照;
(3)、構件細部照
3、文字材料(名稱、位置、年代、類別、歷代修繕情況簡介)。
(四)、具體修繕方案
1、現狀勘察書: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
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等;
2、工程設計方案及相關圖紙、技術文件;
3、工程概算及經費來源;
4、施工計劃書;
5、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
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報告。
㈤、修繕工程設計及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㈥、確保文物安全的技術方案。
六、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不包括上級審批時間)
七、辦理流程及時間分配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