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國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批準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三、申請條件:具備提交申報材料的法人或委托人。
四、辦理地點:平頂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五樓文廣新局窗口。聯系電話:2692097
五、申報材料
㈠、申請(縣、市文物行政部門公文);
㈡、改變用途的理由說明;
㈢、擬改變用途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材料(一式兩
份),包括:
1、圖紙
(1)、位置圖;
(2)、現狀地形圖(1:1000)。
2、照片(150×110mm)
(1)、全景照;
(2)、重點部位照。
3、文字材料(名稱、位置、年代、類別、現用途);
㈣、改變用途后的詳細使用方案;
㈤、確保文物安金的技術方案(一式兩份);
㈥、縣(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
六、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不包括上級審批時間)
七、辦理流程及時間分配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